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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草稿,待母語審稿人確認;以英文頁面為準。

TSCA 第 8(a)(7) 條 PFAS 一次性申報,是否適用於您的亞利桑那營運據點?

最後查核日期 2026-10-24,對照 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40/chapter-I/subchapter-R/part-705/section-705.20(eCFR 條文現況日期 2026-10-22)及 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documents/2026/04/13/2026-07062/modification-to-the-start-of-the-submission-period-for-perfluoroalkyl-and-polyfluoroalkyl-substances。

異動說明:自我們 2026-09-27 的查核以來沒有變化。《聯邦公報》案卷顯示 2026 年 4 月 13 日之後沒有任何修正,擬議豁免也尚未發布最終規則。美國環保署(EPA)於 2026 年 4 月 13 日將申報期間的起始日改為 2027 年 1 月 31 日(91 FR 18786)。目前仍有若干地方引用 2026 年 10 月 13 日與 2027 年 4 月 13 日的截止日,包括 EPA 自己概覽頁面中的一段文字;這兩個日期來自 2025 年 5 月的規則,已不再適用。

FabReady 是就緒與組織管理工具,不提供法律、合規或認證建議,也不進行任何認證;請務必以客戶的官方文件為準。

一段話說明

任何在 2011 年至 2022 年間任一年度於美國製造或進口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(PFAS)的人,都必須向 EPA 提交一次性申報。這是一項申報規則,不是禁令。進口含有氟聚合物的零件即視為進口 PFAS,除非 EPA 將目前僅屬擬議的豁免定案。許多小型零件進口商可申報的內容很少,有些甚至沒有,但這個結論必須經過適當的程序得出,並留下書面紀錄。

誰需要申報,以及涵蓋哪些年度

聯邦法規彙編第 40 編第 705.10 條(40 CFR 705.10)涵蓋任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底止,曾為商業目的製造 PFAS 的人;依《毒性物質管制法》(TSCA),「製造」包含進口。第 705.3 條對 PFAS 的定義是結構性的,而 EPA 的常見問題(2024 年 11 月)指出本規則沒有聚合物豁免,因此符合該定義的氟聚合物屬於適用範圍。規則本身在第 705.12 條的豁免範圍很窄:為處置而進口的都市固體廢棄物,以及聯邦機關的進口。

申報義務歸屬於那些年度中作為進口人的美國實體:2023 年或之後成立的亞利桑那子公司本身沒有回溯年度,但在 2011 年至 2022 年間曾進口至美國的關係企業可能有。

2025 年 11 月 13 日,EPA 提出擬議規則,擬豁免進口物品、混合物或產品中濃度 0.1% 以下的 PFAS、特定副產物、雜質、研發用化學品,以及非分離中間體。意見徵詢期於 2025 年 12 月 29 日結束,EPA 的網頁表示預計於 2026 年發布最終規則。截至上述查核日,在《聯邦公報》中未查得任何最終規則。在最終規則公布之前,進口物品仍在適用範圍內。

台灣零件子公司通常進口哪些可能屬於適用範圍的物品

濕製程的化學條件離不開氟聚合物:PFA 內襯的閥件、接頭與化學品輸送管線;PTFE 與 PFA 管材;PTFE 墊片、密封件與全氟橡膠 O 型環;槽體、藥液槽、晶圓載具與其他濕製程機台元件上的氟聚合物塗層;濾芯外殼。以上每一項都是 EPA 定義下的「物品」(article):製造時成形,使用中成分不變。特定材料是否符合結構定義,是化學上的判斷;PTFE 與 PFA 是最明確的例子,母公司的工程師通常知道答案。

「已知或可合理查知」對進口商的意義

第 705.3 條將其定義為您所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訊,加上處於您這種情況的合理之人可被預期持有、控制或知悉的資訊。EPA 的常見問題表示應查閱既有知識、檢視紀錄並考慮聯繫供應商;不需要進行檢測。若供應商不願揭露成分,EPA 的申報說明允許將該資料項目標記為「未知或無法合理查知」,但前提是您已經詢問過,並將詢問過程記錄下來。若零件由母公司設計,子公司取得答案的路徑很短。

時程

申報期間不會晚於 2027 年 1 月 31 日開始;若 EPA 的實體要求最終規則在 2026 年 12 月初之前生效,則可能提早開始。第 705.20(c) 條表示 EPA 將在《聯邦公報》公告日期。

項目規則內容依據
申報年度2011 年至 2022 年40 CFR 705.10
申報期間起始2027 年 1 月 31 日,或 EPA 即將發布之實體要求最終規則生效後 60 日,以較早者為準40 CFR 705.20(a)–(c);91 FR 18786(2026 年 4 月 13 日)
一般申報人自起始日起六個月40 CFR 705.20(a)
僅申報進口物品的小型製造商自起始日起十二個月40 CFR 705.20(b);40 CFR 704.3
確切日期的公告EPA「擬於《聯邦公報》發布文件」公告40 CFR 705.20(c)
紀錄保存自申報期間最後一日起五年40 CFR 705.25
已被取代2026 年 4 月 13 日至 10 月 13 日(小型物品進口商至 2027 年 4 月 13 日)2025 年 5 月 13 日規則,於 2026 年 4 月 13 日被取代

「小型製造商」依 40 CFR 704.3 認定:與母公司合計的年度總銷售額低於 1.2 億美元,且受單一場址 45,400 公斤的數量上限限制;或與母公司合計低於 1,200 萬美元,不論數量;依 EPA 的常見問題,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為認定基準日。由於母公司的銷售額計入,大型台灣集團的小型辦公室不必然符合資格,而十二個月的期間也僅適用於完全以物品進口商身分申報的人。

現在應收集什麼

三類文件可以回答大多數問題:依料號列出 PFAS 含量的供應商聲明書、塗層或內襯零件的安全資料表(SDS 對物品往往未有記載,而這種未記載本身也是一項紀錄),以及母公司或原始製造商出具的物品成分說明函。再加上 2011 年至 2022 年的進口紀錄,因為簡化表格會詢問進口數量或物品件數。這些正是 FabReady 的「聲明」(attestation)與「登錄」(registration)證據類型所保存的文件。

申報路徑

第 705.35 條要求透過 EPA 的中央資料交換系統(Central Data Exchange,cdx.epa.gov)提交,EPA 的申報說明(2024 年 11 月)並引導申報人參閱 CDX 化學安全與農藥計畫(CSPP)註冊指南。物品進口商可使用第 705.18(a) 條的簡化表格:公司資訊、化學品識別、進口數量或物品件數,以及用途類別,不含副產物、處置與詳細暴露等章節。若國外供應商將成分視為機密,申報說明描述了一種聯合提交方式,由供應商直接提交化學品識別資訊。

誠實的一句話

這是一項申報規則,不是禁令,也不限制您今天可以進口什麼。EPA 的常見問題表示,公司經過適當查證後未發現 PFAS,即不在適用範圍內,無需提交任何文件;沒有「無可申報事項」的表格。正因如此,這個決定必須留下紀錄:誰向哪家供應商詢問了什麼、得到什麼回覆、您得出什麼結論。第 705.25 條要求申報人自申報期間最後一日起保存紀錄五年;我們的建議(而非 EPA 的規定)是「不在適用範圍內」的結論也保存同樣長的時間。

FabReady 的角色

AZ-PFAS-001 列載有這項要求,連同其依據來源與日期。建檔問卷中只問一個問題:自 2011 年起是否曾進口 PFAS 或氟聚合物物品;回答「是」,該列就會出現在您的差距報告中,並提供存放聲明書、SDS 與成分說明函的位置,以及隨 EPA 日期連動的到期日。FabReady 不會判斷您是否在適用範圍內,也不會代您申報。它把證據與決定放在同一個地方,以雙語呈現。

免責聲明

FabReady 是一項準備度與資料整理工具。本頁內容均非法律、稅務、法遵或認證建議,FabReady 所保存的任何內容均不代表「已查證」或「已合規」。要求會隨時間改變;請對照下列來源查證,並就您自身的情況諮詢律師。

資料來源

  1. 40 CFR 705.20,申報時間(eCFR,現況日期 2026-10-22): 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40/chapter-I/subchapter-R/part-705/section-705.20
  2. 40 CFR 第 705 部分,第 705.3、705.10、705.12、705.15、705.18、705.25、705.35 條(eCFR): 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40/chapter-I/subchapter-R/part-705
  3. 40 CFR 704.3,小型製造商定義(eCFR): 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40/chapter-I/subchapter-R/part-704/section-704.3
  4. EPA,「TSCA 第 8(a)(7) 條 PFAS 申報與紀錄保存申報期間起始日之修正」,91 FR 18786,2026 年 4 月 13 日,FR Doc. 2026-07062: 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documents/2026/04/13/2026-07062/modification-to-the-start-of-the-submission-period-for-perfluoroalkyl-and-polyfluoroalkyl-substances
  5. EPA,擬議規則,「TSCA 下 PFAS 資料申報與紀錄保存;法規修訂」,2025 年 11 月 13 日,FR Doc. 2025-19882: 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documents/2025/11/13/2025-19882/perfluoroalkyl-and-polyfluoroalkyl-substances-pfas-data-reporting-and-recordkeeping-under-the-toxic
  6. EPA,「TSCA 下 PFAS 資料申報與紀錄保存;申報期間變更」,2025 年 5 月 13 日,FR Doc. 2025-08168(已被取代日期的出處): 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documents/2025/05/13/2025-08168/perfluoroalkyl-and-polyfluoroalkyl-substances-pfas-data-reporting-and-recordkeeping-under-the-toxic
  7. EPA,TSCA 第 8(a)(7) 條申報與紀錄保存概覽(頁面最後更新 2026 年 4 月 16 日): https://www.epa.gov/assessing-and-managing-chemicals-under-tsca/tsca-section-8a7-reporting-and-recordkeeping
  8. EPA,TSCA 8(a)(7) PFAS 常見問題,2024 年 11 月: https://www.epa.gov/system/files/documents/2024-12/tsca-8a7-pfas-faqs_nov2024.pdf
  9. EPA,TSCA 第 8(a)(7) 條 PFAS 申報說明,2024 年 11 月: https://www.epa.gov/system/files/documents/2024-12/tsca-8a7-reporting-instructions_11-25-24.pdf
  10. EPA 中央資料交換系統: https://cdx.epa.gov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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